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罗娟在10月28日举行的2025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境外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在总体规划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急需优先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新法制定、旧法修改或解释法,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系统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夯实高度对外开放的法制基础。
罗娟表示,要切实加强境内外监管协调和沟通合作,共同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对跨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跨境操纵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持续深入推进
罗娟表示,今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 “十四五”期间,我国资本市场实现了量与质的双提升,核心资本市场体系和底层管理逻辑全面重构,多层次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市场功能不断完善,市场连续性不断提高,双向资本市场开放不断推进。
一方面,它“承载”。沪深港通、沪伦通等机制将继续完善交易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准入条件不断放宽,为外资机构来华开展业务、参与A股投资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目前,沪深通股票数量已达2922只(截至10月17日),市值占A股市场总市值的90%以上,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数量超过900家。
另一方面是“去pandaigdigan”。企业境外上市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境外上市渠道保持畅通。境外上市新规实施以来,截至9月30日,证监会已完成296家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备案,其中科技公司109家。多家企业在机器人、新消费、半导体等行业在香港、美国、瑞士等地上市。他们不仅利用全球资源助推自身发展,也为全球市场提供优质资产供给。此外,离岸A股衍生品供给不断丰富,支持香港首个A股期货推出,进一步便利国际投资者风险管理。
涉及外国人的法律规则规定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取得重要成果,离不开法治的基本保障。特别是高质量的法治法律工作对实现高水平开放发挥着重要作用。”罗娟说道。
罗娟表示,证监会始终把涉外法治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资本市场法治化。证券期货及衍生品法从顶层设计上延续,对法律的域外适用和跨境执法作出主要安排;中国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境内法》规定和《企业境外发行证券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交易、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股票相互交易等提供指导。中华通等将创造一个更加透明和可预测的制度环境。
截至目前,证监会已与67个国家签署合作备忘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的良好合作不断深化,为我国执法机构在其他国家开展执法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罗娟表示,建立更高水平的资本市场开放,必须处理好开放与对内改革、“开放”与“明晰”与“管控”、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的关系。我们要努力提高开放环境下的风险防控水平和监管能力,坚决防范外部风险输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与资本市场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有必要平衡创新和风险之间的关系。”罗娟表示,金融工具的变化,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是管理金融风险的一种方式,但也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创新会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难以识别。尤其是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高频次变革,改变了传统金融业,更需要关注现代金融与风险规避的动态平衡。
进一步完善境外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罗娟表示,展望“十五五”,持续推进资本市场制度性开放,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涉外法律体系,为资本市场高度双向开放创造良好的相关法制环境。
具体来说,罗娟表示,坚持法律第一。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境外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在总体规划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急需优先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新法制定、旧法修改或解释法,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系统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夯实高度对外开放的法制基础。
深化跨境监管协调。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快速发展,跨境资金流动更加顺畅,对跨境管理要求更高。国内监管机构不应“缺席”、“越位”、“哑火”。要切实加强境内外监管协调和沟通合作,结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跨境操纵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跨境管理中的难点和障碍,如证据输出的标准和转换、互认的标准和程序、跨境审计管理的合作等。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继续推动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涉外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优化涉外审判协调机制,提高涉外审判效率,着力办理一批重大、国际影响重大的共性涉外事项,推动普通法化进程。
(埃德作者: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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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罗娟在10月28日举行的2025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境外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在总体规划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急需优先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新法制定、旧法修改或解释法,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系统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夯实高度对外开放的法制基础。
罗娟表示,要切实加强境内外监管协调和沟通合作,共同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对跨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跨境操纵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持续深入推进
罗娟表示,今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 “十四五”期间,我国资本市场实现了量与质的双提升,核心资本市场体系和底层管理逻辑全面重构,多层次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市场功能不断完善,市场连续性不断提高,双向资本市场开放不断推进。
一方面,它“承载”。沪深港通、沪伦通等机制将继续完善交易标的范围不断扩大,合格境外投资者准入条件不断放宽,为外资机构来华开展业务、参与A股投资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目前,沪深通股票数量已达2922只(截至10月17日),市值占A股市场总市值的90%以上,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数量超过900家。
另一方面是“去pandaigdigan”。企业境外上市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境外上市渠道保持畅通。境外上市新规实施以来,截至9月30日,证监会已完成296家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备案,其中科技公司109家。多家企业在机器人、新消费、半导体等行业在香港、美国、瑞士等地上市。他们不仅利用全球资源助推自身发展,也为全球市场提供优质资产供给。此外,离岸A股衍生品供给不断丰富,支持香港首个A股期货推出,进一步便利国际投资者风险管理。
涉及外国人的法律规则规定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取得重要成果,离不开法治的基本保障。特别是高质量的法治法律工作对实现高水平开放发挥着重要作用。”罗娟说道。
罗娟表示,证监会始终把涉外法治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资本市场法治化。证券期货及衍生品法从顶层设计上延续,对法律的域外适用和跨境执法作出主要安排;中国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境内法》规定和《企业境外发行证券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交易、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股票相互交易等提供指导。中华通等将创造一个更加透明和可预测的制度环境。
截至目前,证监会已与67个国家签署合作备忘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的良好合作不断深化,为我国执法机构在其他国家开展执法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罗娟表示,建立更高水平的资本市场开放,必须处理好开放与对内改革、“开放”与“明晰”与“管控”、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的关系。我们要努力提高开放环境下的风险防控水平和监管能力,坚决防范外部风险输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与资本市场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有必要平衡创新和风险之间的关系。”罗娟表示,金融工具的变化,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变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是管理金融风险的一种方式,但也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创新会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难以识别。尤其是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高频次变革,改变了传统金融业,更需要关注现代金融与风险规避的动态平衡。
进一步完善境外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罗娟表示,展望“十五五”,持续推进资本市场制度性开放,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涉外法律体系,为资本市场高度双向开放创造良好的相关法制环境。
具体来说,罗娟表示,坚持法律第一。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境外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在总体规划和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急需优先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新法制定、旧法修改或解释法,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系统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夯实高度对外开放的法制基础。
深化跨境监管协调。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快速发展,跨境资金流动更加顺畅,对跨境管理要求更高。国内监管机构不应“缺席”、“越位”、“哑火”。要切实加强境内外监管协调和沟通合作,结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跨境操纵等严重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跨境管理中的难点和障碍,如证据输出的标准和转换、互认的标准和程序、跨境审计管理的合作等。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继续推动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必须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涉外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优化涉外审判协调机制,提高涉外审判效率,着力办理一批重大、国际影响重大的共性涉外事项,推动普通法化进程。
(埃德作者:王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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