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9日 08:37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网络强国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研究开发加强算法等基础技术研发,推动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工智能伦理标准,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未尽到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并处罚款。d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之一,造成数据大量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有前款规定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后果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未经过安全保障认定的安全保障的,由有关安全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供应,给予警告,没收。元,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否则,从其规定。
八、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暂停其业务”。责令改正,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
“有前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后果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工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十一、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合并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保存相关记录等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的,构成犯罪。”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清除、保存有关记录等处理措施的,必须责令以上警告以上,有关部门不得说的,可以给予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00元;拒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相关业务停业、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下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
“(一)发布、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的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依照本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4. 更改条款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及个人从事危害中华民国网络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必要的国家安全及有关部门并得决定对该机构、组织或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其他必要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也相应调整和重述。
(编辑: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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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9日 08:37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网络强国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研究开发加强算法等基础技术研发,推动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工智能伦理标准,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未尽到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并处罚款。d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之一,造成数据大量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有前款规定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后果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未经过安全保障认定的安全保障的,由有关安全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供应,给予警告,没收。元,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否则,从其规定。
八、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暂停其业务”。责令改正,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
“有前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后果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工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十一、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合并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保存相关记录等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的,构成犯罪。”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清除、保存有关记录等处理措施的,必须责令以上警告以上,有关部门不得说的,可以给予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00元;拒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相关业务停业、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下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和处罚:
“(一)发布、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的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依照本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4. 更改条款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及个人从事危害中华民国网络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必要的国家安全及有关部门并得决定对该机构、组织或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其他必要处分。”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也相应调整和重述。
(编辑: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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